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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1-5 13:36| 发布者: 财经小编| 查看: 717| 评论: 0

摘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5年8月5日,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出东方”或“公司”))2015?年第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5年8月5日,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出东方”或“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38)。

  根据?2015年?8月5日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拟将“连云港生产基地年产160万台太阳能热水器建设项目”变更为“建筑一体化太阳能热水器建设项目”和“高效反渗透净水机项目”;拟将“阳台壁挂式太阳能热水器建设项目”变更为“南方基地热能项目—空气能子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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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日出东方空气能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协议各方及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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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广发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文坛、张鹏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将抄送广发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广发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广发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监管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广发证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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